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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最高可判死刑

日期:2022年03月03日 15:52 来源:封面新闻 作者:佚名


2022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其中,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于2022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将于2022年3月4日在北京召开。一直备受关注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也出现在了很多两会代表委员们的提案中。

此前,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而在稍早之前,《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网上征求意见,仅一个月内就收到了42万条法律意见。

买卖同罪、提高刑期、终生追责

对于打击拐卖行为,“买卖同罪”一直是公众讨论较多的话题,落实到举措上,延展开来的还有提高刑期的呼吁。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3日受访时建议,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提高至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一致。依据刑法规定,如果没有其它犯罪情况,拐卖妇女儿童罪起刑为五年,最高刑期也不过十年,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最高刑为三年。

“由于受害人强烈反抗、逃跑,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往往伴随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虐待等行为。”虽然刑法也规定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犯有其他罪名的,按照其他罪名定罪处罚,但是这类犯罪取证困难,追责并不容易。因此,谢文敏建议,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加以提高,最高可判处死刑,以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理事长,张宝艳接受封面新闻采访时表示,“买卖同罪”不但可行,甚至于对“买方”的定罪可以重于“拐卖方”,“我认为现在对‘买方’3年起刑的量刑标准有一点太低,我建议是视同绑架罪,10年起刑。”

同时,张宝艳建议,对新发案件拐卖犯罪分子(包括买主)终生追责,“我国刑法规定,最高诉讼时效为20年,但实际上,拐卖犯罪的危害是长期存在的,对拐卖犯罪分子的追责不应当受诉讼时效所限,而应该终生追责。”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认为,在收买和拐卖是互为条件,相互作用的对向罪,是共同犯罪,必须同罪同罚的共识下,《刑法》第241条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必须和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一致。更进一步,作为法学专家,在黄绮的提案中,建议可以判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更为细致的,在黄绮的提案中,聚焦到解救过程,她建议提高《刑法》第242条提及的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解救罪的刑罚,要对首要分子给予5年以上的判罚,如此才能威慑聚众阻挠解救的行为。在数罪并罚上,也要加大力度,“对拐卖罪中有绑架、强奸、非法监禁及故意伤害等罪行的,我们有数罪并罚的判例,但是数罪并罚以后刑期仍然不高,依法大幅提升刑罚打击力度是当务之急、有效之策。”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全国政协委员、月星集团董事局主席丁佐宏建议,加大对拐卖妇儿案件中知情不报者问责力度。他表示,彻底解决拐卖妇儿问题,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如加重拐卖人口罪的量刑;强调“买卖同罪”的刑罚理念等固然是民心所向与必然之举,与此同时,强化基层社会治理,加大对基层干部的问责力度同样需要重视。他就此建议:加大对相关部门在拐卖妇儿事件中知情不报行为的问责力度,知情不报者一经查实,坚持“零容忍”态度,加重问责。

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研究员蒋胜男也建议扩大拐卖、收买共同犯罪的打击范围。在受害人被拐卖、收买的过程中,凡是帮助维持、恢复受害人受拘禁、受强制、受侵犯状态的行为,都应视为拐卖或收买的共同犯罪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阻碍解救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妨碍公务罪、收买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拐卖从来都不是拐卖者的孤立行为,恰恰相反,这是由收买方集体主谋悬赏,拐卖者在利益驱动下进行非法暴力掳劫的行为。”蒋胜男将非法收买方定义为是整个拐卖产业屡禁不绝的毒瘤源头,“是这个极其庞大,极度愚昧、饥渴、兽性的买方市场,才使得拐卖者面对此暴力市场铤而走险,屡禁不绝。”

“新的修法亦是到了应该到来的时候。”常年关注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蒋胜男感到欣慰的是,我国刑法对“拐卖”罪行的惩罚经历从无到有,从轻缓趋向严厉的演进。

1997年原法条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将法定刑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每一次的修订,都是我们社会文明的进步,而每一次的修订之后,就能明显看到拐卖案的降低。”

强制报告、广泛排查、后续救助,“(被拐卖妇女)就算生活回不到原点,也要有个新起点”

事实上,拐卖案件数量降低,只是从过去到现在。来自公安部的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2013年相比,降幅达到88.3%,其中群众高度关注的盗抢儿童案件目前年立案不到20起。另一方面,据公安部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拐卖犯罪的高峰期集中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受多重因素影响,当前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尚未完全铲除,还有一批积案没有侦破。

对此,在公安部今年的专项行动中,明确要集中摸排一批线索,特别是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残疾等妇女儿童要全面摸排。这正是3位代表委员在提案建议中也提及的。

张宝艳表示,这应该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持续进行,特别是对私自收留的精神病女性及聋哑女性,排查后把信息公开,帮助他们寻找亲人。同时,为了保证落到实处,她补充道,要建议对拐入地区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对于有新发生拐入案件的基层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

黄绮的建议同样聚焦到常态化后的落实上。借鉴《反家庭家暴法》,她提到要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立法确定强制报告人,发现可能涉嫌拘禁或伤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被拐妇女生育等情况的,县乡村居委、妇联及学校等基层干部以及卫生所、医院等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接报后必须马上立案调查,情况属实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解救受害者,打击犯罪,绝不姑息。

有温度的关注还要关注到对受害者的后续救助。

“(被拐卖妇女)就算生活回不到原点,也要有个新起点。”蒋胜男建议建立打拐行动后续联动机制,例如,受害人原来的户口归属、学籍、工作关系因受害失踪而被注销的,应予绿色通道尽快恢复。受害人精神残疾者,应联系其亲人,在其原籍精神病院进行收治,不得留在收买地精神病院,避免二次受害。

值得注意的是,她在建议中提到,收买的妇女、儿童产生的婚姻、收养关系应属无效,同时建议扩大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为捍卫自己的人身自由、性自主权、人格尊严等采取防卫措施,“自受害人被拐卖之日起到被解救之日止,对受害人和帮助解救的人的自卫行为和解救行为排除防卫过当的适用。期间受害人对加害人的所有暴力行为都应当被视为是自卫行为。”

针对性普法、引导人口性别比例,“必须抓铁有痕,争取彻底消除”

眼下,拐卖犯罪滋生土壤正在被坚决铲除,预防、打击、救助、安置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正在逐步完善。而代表委员们正将目光,投射到更为深远的地方。

在蒋胜男看来,所谓“拐卖妇女是因为穷”是一个伪命题。她在调研后发现,从数据呈现上,大部分情况严重的拐入地,并不是最贫困的地区,也不是交通最不发达的地区,甚至不是文化教育不足的地区。恰恰相反,这些拐入地发生光棍畸多的原因中,就有当地多年来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因此,真正解决重男轻女的传统恶习,引导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化,正成为长期的任务。

“拐卖人口不可不抓,必须抓铁有痕,争取彻底消除。”黄绮认为在必须完成的工作中,还包括在农村尤其在边远山区进行有针对性普法,让民众知晓拐卖妇女儿童,无论是拐卖还是收买,包括阻挠解救的行为,都属于触犯我国刑法的犯罪行为,从而真正做到学法、懂法从而不犯法。她建议,把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判例作为普法宣讲素材,到拐卖现象严重的地区去公开宣判,看到身边的犯罪行为得到惩罚,普法就能入脑入心,“此外,我们还应该通过网络媒体和电视等进行广泛宣传,说明拐卖的危害性和反人道性,去除拐卖多发地区民众的麻木心态。”

自2007年创办宝贝回家寻子网之后,张宝艳就很难再有私人时间。最新数据显示,宝贝回家寻子网已注册38万名志愿者,帮助8567个家庭实现团圆,找回走失和被拐儿童4312名。目前,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成了寻找、解救被拐儿童、妇女的重要力量。因此,张宝艳建议,要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并充分支持民间反拐志愿团队的参与反拐工作。

原标题:全国政协委员谢文敏:建议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最高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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